(2015)房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新和与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和,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刘新和,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东四福苑宾馆2层8228号。法定代表人李奇。被告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一区173号。法定代表人潘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和与被告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