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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新和与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和,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刘新和,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东四福苑宾馆2层8228号。法定代表人李奇。被告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一区173号。法定代表人潘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和与被告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