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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7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吉华与郭明友、张再书、郭小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华,郭明友,张再书,郭小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859号原告张吉华,男,194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郭明友,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再书,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郭小娜,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华与被告郭明友、张再书、郭小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张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姚何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