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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9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郭雪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雪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129号罪犯郭雪阳,男,汉族,中专文化,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雪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郭雪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十一月六日的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郭雪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雪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雪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六日(刑期至201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