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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季明与杨廷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明,杨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季明。被告杨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工资或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每月在单位的全部收入,除每月支付被告1000元生活费外,剩余部分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