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知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知初字第32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4号808房。组织机构代码:70766823-1。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西网通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2959963-6。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增,男,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湛河桥南东侧。法定代表人丁一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言海,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文化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平顶山公司)、被告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以下简称湛河大酒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凯文化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通平顶山公司、湛河大酒店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2014年4月8日,中凯文化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请求将该案移送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95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3日收到该案后,于当年7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涛,被告联通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增、被告湛河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庞言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凯文化公司诉称:中凯文化公司是电影《无极》的权利人。2007年11月,其发现联通平顶山公司、湛河大酒店在经营的网络dvd播放业务中,未经合法授权,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请求判令:1、联通平顶山公司、湛河大酒店立即停止对电影《无极》的侵权行为;2、联通平顶山公司、湛河大酒店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作出道歉公告;3、联通平顶山公司、湛河大酒店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4、联通平顶山公司、湛河大酒店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联通平顶山公司答辩称:1、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已于2010年3月30日依法注销,联通平顶山公司对其不承担责任;2、涉及侵权的影片是由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与郑州威科姆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开通的宽带机顶盒业务,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由以上两公司和实际侵权人湛河大酒店承担。3、中凯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中凯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湛河大酒店答辩称::1.湛河大酒店只是使用了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宽带业务,对于播放影片的片源和知识产权问题与其无关,湛河大酒店不构成侵权;2、中凯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因涉案影片《无极》的网络传播权产生的纠纷,中凯文化公司已于2009年11月1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判令:1、湛河大酒店立即停止提供影片《无极》的在线播放服务;2、湛河大酒店赔偿中凯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宣判后,湛河大酒店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裁定: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2、本案移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现上述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针对影片《无极》产生的纠纷,中凯文化公司已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相关法律文书,现中凯文化公司在该案尚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对联通平顶山公司、湛河大酒店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磊审 判 员 翟建生代理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邱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