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盘兴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8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盘兴。上诉人谢盘兴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1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9月,谢盘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3月15日,谢盘兴之子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同月22日,谢盘兴之子收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寄来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广石路(惠澄大道-钱皋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147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无锡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3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2)114号)和无文号的“函”。谢盘兴得知苏政地(2013)147号批复将其所属的土地列入征收范围,该批复侵犯其的合法权益。2014年5月5日,谢盘兴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14日(起诉人同月28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2014)苏行复第9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谢盘兴认为,苏政地(2013)147号批复中涉及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梅泾村土地的征收违反法定程序,对谢盘兴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屋没有妥善处理,且驳回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故请求法院:1、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苏行复第9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限期恢复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款中的“最终裁决”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苏行复第9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属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因该“最终裁决”从法律程序上排除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谢盘兴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谢盘兴的起诉不予受理。谢盘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裁定认为谢盘兴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不服,事实上谢盘兴是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147批复不服;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谢盘兴对(2013)147批复不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不能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应移送其上级法院审理。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被告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故原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限期恢复审理。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明确告知,谢盘兴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并驳回其申请。该行为对谢盘兴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谢盘兴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裁定对谢盘兴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谢盘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祥审 判 员 郭晓闽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