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安宁市双赢养鸡专业合作社与张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市双赢养鸡专业合作社,张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双赢养鸡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增,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张奉兴,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关于安宁市双赢养鸡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张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宁市双赢养鸡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630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奉兴已到庭交纳76300.2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罗梅佳人民陪审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