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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虞世全与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世全,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锋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虞世全。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小井乡官家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1750421-4。执行事务合伙人徐英德。本院受理的虞世全申请执行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长胜煤矿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长胜煤矿已被关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在广安市前锋区煤炭管理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予以扣留,其扣留金额以88000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