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XX飞与李丙吉一审支付令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飞,李丙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永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XX飞,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华,永济市法学会会员。被申请人李丙吉,男,出生日不详,汉族申请人XX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丙吉立即归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0年5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提供了署名为“李丙吉”落款于“2009年10月9日”的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XX飞现金玖万伍仟元整(95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李丙吉。2009、10.9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飞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丙吉应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XX飞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0年5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申请费725元,由被申请人李丙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杨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