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桐城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6771-4。法定代表人:张正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军,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23.4元、利息147元、诉讼费65元、执行费50元,合计98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985.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