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名章与徐大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名章,徐大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胡名章被执行人:徐大典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名章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大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