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唐礼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礼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礼祥,男,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3月1日、2O08年9月28日、2011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l3年l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被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礼祥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阎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礼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唐礼祥通过攀爬方式进入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被害人曹某家中,盗走现金3000元和三星l9152手机一部,于次日将手机拿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宏声广场以350元的价格销售。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曹某被盗手机价值1430元。2014年10月l4日22时许,被告人唐礼祥醉酒身穿无警号的制式短袖警服在巴南区鱼洞新民街附近时,被民警盘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礼祥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发票、刑事判决、释放证明书,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唐礼祥的供述,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礼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私人钱财共计4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礼祥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礼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礼祥在民警盘问时,主动如实交代盗窃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礼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唐礼祥赔偿被害人曹某443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