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民等与王某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民、梅某,王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民、梅某被执行人:王某玉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审结。该案(2013)曲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曲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祥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