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广吉与大连大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杨广吉,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周美玲(原告妻子),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大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杨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吉与被告大连大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