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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终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凌帅与柳锡平、孔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帅,柳锡平,孔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终字第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帅,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于茂东,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锡平,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华,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凌帅因与被上诉人柳锡平、孔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柳锡平将其房屋卖给凌帅后,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凌帅返还房屋。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凌帅主张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房屋卖给案外人孔祥兵、郭春梅,并主张孔祥兵、郭春梅控制使用涉案房屋。原审法院应依法追加孔祥兵、郭春梅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有关事实。原审法院未予追加,也未查明涉案房屋的使用情况,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阴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车言江审 判 员  诸葛砚代理审判员  程军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