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肖东诉孟建军、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东,孟建军,赵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肖东,男,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范红岗,肥城誉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建军,男,住肥城市。被告赵红艳,女,住肥城市。原告肖东与被告孟建军、范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肖东负担。审判员 王汝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