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肖东诉孟建军、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东,孟建军,赵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肖东,男,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范红岗,肥城誉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建军,男,住肥城市。被告赵红艳,女,住肥城市。原告肖东与被告孟建军、范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肖东负担。审判员  王汝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