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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郑某某,女,1981年2月7日出生。被告蒋某某,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婚姻问题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 华审 判 员  郑红斌人民陪审员  欧奇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