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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龚勤英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勤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龚勤英,女性,生于1941年6月14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南一路8号22号楼1单元101室。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18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一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041.56元。(执行费110.62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加玛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凯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