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1095被告人刘某某、唐某2人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浏刑初字第1095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4)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磊,被告人刘某某、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为以贩养吸,先后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吸食,其中,被告人唐某2次帮助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刘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要被告人唐某到本市金刚集镇友缘网吧向刘某收取了100元毒资,然后又要被告人唐某送给刘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事后,被告人刘某某为被告人唐某充值游戏卡10元,作为其帮助贩卖毒品的报酬。2、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刘某甲求购毒品的电话后,由被告人唐某驾车送其到醴陵市潼塘购买了甲基苯丙胺,返回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金刚集镇友缘网吧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刘某甲,收毒资100元。事后,被告人刘某某给被告人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作为其帮助贩卖毒品的报酬。3、2014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吸毒人员刘某乙、黄某某等人一同在本市金刚集镇月光宾馆309房间打麻将,后被告人刘某某让位给他人。被告人刘某某离开宾馆后接到刘某乙求购毒品的电话,随后驾驶摩托车到醴陵市潼塘用100元钱购买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从中取出1小部分甲基苯丙胺后,将剩余的1小包甲基苯丙胺送到月光宾馆309房间,然后用矿泉水瓶做了吸毒工具,并与刘某乙、黄某某等人一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并从刘某乙等人的麻将桌上抽了100元毒资。2014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9月1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刘某、刘某甲、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第1、2次贩卖毒品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帮助被告人刘某某贩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鹏飞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