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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现军等诉濮阳市清阳针纺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军,董贵田,岳连云,张希素,陈利伟,陈丽霞,刘现旺,岳新利,聂利臣,陈俊勇,陈利娜,陈朝普,白瑞停,陈章俊,陈彦慧,陈彦敏,聂志花,聂延峰,陈俊录,陈瑞霞,陈红霞,陈红彩,聂水亮,赵九英,董秋娥,陈武朝,张瑞杰,陈月亮,陈军亮,陈瑞勤,陈利华,聂会粉,陈希贵,郝红卫,陈翠琴,陈高锋,陈现勤,聂会霞,白艳井,刘晓艳,聂彩红,聂永平,聂峰元,岳瑞彩,陈章妮,陈希坤,关敬敏,赵晓敏,聂金林,郝兆军,郝民芳,聂邵庆,陈林粉,聂利芬,陈晓伟,聂秋华,聂全臣,聂瑞丹,聂保元,马殿友,聂东芹,马翠巧,李贵安,陈占伟,董爱井,陈茂军,李瑞强,赵振国,关俊国,聂增环,聂翠霞,张红杰,张红彦,陈占杰,陈延玲,范金梅,陈宪平,聂全刚,王保忠,陈利敏,范军强,濮阳市清阳针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陈现军,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董贵田,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岳连云,女,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希素,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利伟,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丽霞,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现旺,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岳新利,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利臣,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俊勇,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利娜,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朝普,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白瑞停,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章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彦慧,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彦敏,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志花,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延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俊录,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瑞霞,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红霞,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红彩,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水亮,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九英,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董秋娥,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武朝,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瑞杰,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月亮,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军亮,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瑞勤,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利华,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聂会粉,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希贵,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郝红卫,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翠琴,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高锋,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现勤,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会霞,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白艳井,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晓艳,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彩红,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聂永平,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峰元,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岳瑞彩,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章妮,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希坤,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关敬敏,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晓敏,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聂金林,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郝兆军,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郝民芳,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邵庆,男,194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林粉,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利芬,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晓伟,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聂秋华,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全臣,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瑞丹,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保元,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殿友,男,193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聂东芹,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马翠巧,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贵安,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占伟,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董爱井,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茂军,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瑞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振国,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关俊国,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增环,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聂翠霞,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红杰,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红彦,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占杰,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延玲,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范金梅,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宪平,男,193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聂全刚,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保忠,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利敏,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范军强,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八十一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濮阳市清阳针纺制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7407296-0。住所地:清丰县阳邵乡陈庄村。诉讼代表人:清丰县阳邵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告陈现军等八十一人与被告濮阳市清阳针纺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陈现军等八十一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现军等八十一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现军等八十一人负担。审判长  王瑞启审判员  库锁庆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