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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高付明与周长海、句容市炮缘机动车驾培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付明,周长海,句容市炮缘机动车驾培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高付明,男,汉族,1953年5月生。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海,男,汉族,成人,住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南亭自然村2号。被告句容市炮缘机动车驾培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三里井村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付明诉被告周长海、句容市炮缘机动车驾培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付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付明撤回对被告周长海、句容市炮缘机动车驾培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付明负担。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