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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杨涛与黄凤发、戴安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戴某,宁阳县某建筑公司,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被告戴某被告宁阳县某建筑公司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伟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