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杜文学、熊桂平与余丽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学,熊桂平,余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292-2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学,男,1966年3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熊桂平,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余荣丽,女,1971年7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昆民一终字第146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荣丽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申请执行费,共计229696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三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执字第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刘郭华执行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燕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