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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中传与唐兵、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传,唐兵,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81-1号原告:王中传,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单而林,明光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兵,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组织机构代码77284391-3。法定代表人:何文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中传诉被告唐兵、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其公司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本案另一被告唐兵的住所地在全椒县,现王中传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婵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