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芜湖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53-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朱碎忠,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廷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芜湖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