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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凤芝与贺辉、周媛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凤芝,贺辉,周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付凤芝。被申请人贺辉。被申请人周媛媛。申请人付凤芝与被申请人贺辉、周媛媛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周媛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媛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财产案外人高勇所有的坐落在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城开公司对面)的房屋(房权证号: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向延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