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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王成、曾宪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玲,王成,曾宪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2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玲。委托代理人孔祥春,承德市双桥区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宪民。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艳玲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曾宪民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春,被上诉人王成,被上诉人曾宪民的委托代理人池洪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常淑英审判员  张 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