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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钟定均与吴家恒、周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57号本院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对原告钟定均与被告吴家恒、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五页顺数第六行“合计3,590元,由被告钟定均、周美负担”更正为“合计3,590元,由被告吴家恒、周美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建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