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钟定均与吴家恒、周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57号本院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对原告钟定均与被告吴家恒、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五页顺数第六行“合计3,590元,由被告钟定均、周美负担”更正为“合计3,590元,由被告吴家恒、周美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建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