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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白艳秋与方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艳秋,方芳,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艳秋,女,1950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幼梁(白艳秋之弟),1963年1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芳,女,1981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竹,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巨斌(方芳之夫),1982年4月10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村。法定代表人王子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涛,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艳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白艳秋与被上诉人方芳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白艳秋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白艳秋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白艳秋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白艳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适思审 判 员  刘秋燕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娇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