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执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刘久光与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久光,陈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裁字第1号利害关系人王丹,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刘久光,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久光与被执行人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王丹于2014年12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王丹称:法院冻结了其工资卡虽然无错,但该工资卡是其与女儿救助生存的唯一收入,请求本院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解除冻结。本院查明:利害关系人王丹系被执行人陈志勇的妻子、婚生一女陈美希10岁。(2007)于民合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沈中民三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被执行人陈志勇给付欠款80万元的义务,陈志勇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冻结了利害关系人王丹的工资卡。利害关系人王丹系小学教师,基本月工资2426.70元,每月除正常的生活支出及水费、电费、煤气费、住房贷款、学杂费、生活费外所剩无几。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王丹作为被执行人陈志勇的妻子,虽有承担清偿欠款的义务,但由于收入有限,确无力偿还。工资系其与女儿必须的生活费,应予从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0)于执字第256号冻结利害关系人王丹盛京银行工资卡的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高 锋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范雪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