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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邓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7日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慎重考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0元,实收2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冬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  王智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