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邓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7日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慎重考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0元,实收2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冬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 王智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