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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蔡广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森,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礼红,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祥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律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大轩、欧春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礼红,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审理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刘大轩审判员  欧春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