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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丰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聚鑫经贸有限公司、王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聚鑫经贸有限公司,王磊,朱金祥,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圣城东街与东升路口北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建树,总经理。被告寿光市聚鑫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潍高路化龙段61号。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告王磊,寿光市化龙镇北柴西村109号。被告朱金祥,寿光市田柳镇朱家村112号。被告王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聚鑫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圣城东街北中南世纪城A1号楼02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