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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吕某、吕某、吕某与吕某、吕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h2﹥(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65号﹤/h2﹥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艳珍,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园中环街12号2707房。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乙,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竞、晏彤,分别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丙,男,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丁,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理人吕某丙,男,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吕艳珍、吕某甲、吕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吕某丁、吕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0元,由三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