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许寿松与金成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寿松,金成松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03号原告:许寿松。被告:金成松,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中埂村金店***号。原告徐寿松诉被告金成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寿松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