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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许寿松与金成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寿松,金成松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03号原告:许寿松。被告:金成松,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中埂村金店***号。原告徐寿松诉被告金成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寿松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