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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建芳与林文亮、赵海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芳,林文亮,赵海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6532号原告李建芳。委托代理人郭海峰,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亮。被告赵海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建芳与被告林文亮、被告赵海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海峰、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亮、被告赵海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3日,被告林文亮驾驶豫A×××××号货车行驶至郑州高新区长椿路与梧桐街交叉口时,与王彩光驾驶的豫A×××××号出租车相撞,致使出租车乘车人王亚萍、秦亚丽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被告林文亮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彩光负事故次要责任,王亚萍、秦亚丽无责任。2013年11月28日经中原区司法局三官庙办事处驻交警二大队调解室调解,秦亚丽与王彩光达成调解协议书:王彩光一次性赔偿秦亚丽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00元,双方再无纠纷。原告所有的豫A×××××号出租车在停车场停车及修理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原告与被告多次就以上损失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营养费等2430元及车辆修理费、停车费、拆检费、停运损失共计16693.3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林文亮未答辩。被告赵海敏未答辩。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的各项诉请过高,且部分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核对被保险车辆的行车证、驾驶证、保单确认无误后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车费、拆检费、停运损失和诉讼费等其他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林文亮驾驶豫A×××××号货车行驶至郑州高新区长椿路与梧桐街交叉口时,与王彩光驾驶的豫A×××××号出租车相撞,致使出租车乘车人王亚萍、秦亚丽受伤,两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林文亮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彩光负事故次要责任,王亚萍、秦亚丽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秦亚丽被送至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先兆流产、外伤后等症状。秦亚丽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216.49元。2013年11月28日,经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三官庙办事处驻交警二大队调解室调解,秦亚丽、王彩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彩光一次性赔偿秦亚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000元。同日,王彩光将款项2000元支付给秦亚丽。受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委托,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出具豫诚联估鉴(2013)11080号鉴定结论书,载明:“豫A×××××号车车辆损失为8987元”。原告因该事故另支出拖车费、拆检费2078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原告与王彩光系夫妻,原告系豫A×××××号出租车车主;豫A×××××号货车在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内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2014年8月20日,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出具证明1份,载明:“根据《2010年郑州市出租汽车行业调查报告》调查结果,郑州市…。目前行业执行赔偿标准为372.7元/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豫A×××××号出租车被公安机关扣留9天;2013年12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鑫满意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出具证明1份,载明:“兹证明豫A×××××号出租车于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3日在本店进行左后门及左后侧、右下底盘维修。”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彩光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豫A×××××号出租车行车证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复印件、被告林文亮驾驶证复印件、豫A×××××号货车行车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商业第三者保险单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秦亚丽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书、豫诚联估鉴(2013)11080号鉴定结论书、拆检费、拖车费发票复印件、放车单、复印件、维修证明复印件、郑州市金水区鑫满意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各1份、医疗费发票4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原告提交王亚萍身份证复印件、王亚萍医疗费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为王亚萍垫付医疗费430元,被告应予赔偿,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欲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文亮驾驶豫A×××××号货车与王彩光驾驶的豫A×××××号出租车相撞,致使出租车乘车人即王亚萍、秦亚丽受伤,豫A×××××号出租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调解,原告赔偿秦亚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000元。豫A×××××号货车在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所约定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对超过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原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所示,该项费用为2000元。关于车辆损失,依据豫诚联估鉴(2013)11080号鉴定结论书所示,该项费用为8987元。关于拖车费、拆检费,依据原告提交的拖车费、拆检费发票所示,该项费用为2078元。关于停运损失,依据原告提交的放车单、维修证明复印件所示,原告车辆停运时间为21天,结合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出具证明,显示目前行业执行赔偿标准为372.7元/日,原告该项损失为7827元,原告请求7454元,在其应受偿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损失2000元、车辆损失8987元、拖车费、拆检费2078元、停运损失7454元,共计20519元。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2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应由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拖车费、拆检费、停运损失为18519元,已经超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损失共计20519元,扣除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4000元,原告剩余损失为16519元。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被告林文亮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彩光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林文亮对原告的剩余损失承担70%即11563元的赔偿责任。该费用在该费用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应当由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原告的损失已经由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林文亮、被告赵海敏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芳保险金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三元。二、驳回原告李建芳对被告林文亮、被告赵海敏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建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七元,由被告林文亮、被告赵海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王烨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