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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民申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吕国有与台耀秀、吕彦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国有,台耀秀,吕彦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申字第10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国有(吕彦辉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耀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彦辉。吕国有与台耀秀、吕彦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吕国有、吕彦辉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4)白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吕国有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台耀秀是无偿为自己帮忙收割水稻,其要求申请人给付收割水稻费用应由其举证证明。不应由申请人举证。吕彦辉负连带责任无根据。原审认定每垧水稻收割价1500元无根据。本案应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秋吕彦辉与台耀秀恋爱期间,台耀秀用自己的收割机为吕国有收割6垧水稻属实。吕国有不否认。2012年当地收割水稻价格每公顷1500元有吕国有庭审供诉和杨某某的证明。原审对收割水稻价格认定是合适的。2012年12月吕彦辉与台耀秀解除恋爱关系,台耀秀索要为吕国有、吕彦辉收割水稻劳务费合乎情理。吕国有不同意给付收割水稻价格的劳务费的辩解意见一二审不予支持是对的。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吕国有的申请再审请求。审 判 长  孙先锋审 判 员  石 山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