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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薛田福与杨亚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田福,杨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薛田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邮政局家属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杨亚刚,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南蔡村,农民。申请执行人薛田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亚刚偿还借款2740元,诉讼费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杨亚刚向申请执行人薛田福履行了借款2740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