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新法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曽景莲与被告姜兴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新法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曾某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伟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