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曽景莲与被告姜兴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新法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曾某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伟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