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鲁晓铧申请执行周勇峰、张青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晓铧,周勇峰,张青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22号申请人鲁晓铧,女,汉族,1977年4月30日生。被执行人周勇峰,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青敏,女,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鲁晓铧与周勇峰、张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勇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勇峰位于郏县城关镇经二路中段房产二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青建审判员 杨红伟审判员 姬登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梁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