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周龙玉诉张婵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玉,张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周龙玉,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张婵娟,女,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龙玉与被执行人张婵娟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婵娟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文浩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