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韩文霞与申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韩文霞,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申林英,男,1973年6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韩文霞申请执行申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申林英名下豫ERD**号、豫EXM6**号、豫E444**号车辆。现双方当时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申林英名下豫EXM6**号、豫E444**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