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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玉辉与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辉,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631号原告:孙玉辉。被告:邹清。在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