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玉辉与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辉,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631号原告:孙玉辉。被告:邹清。在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