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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李敏杰与XX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某兰某被执行人:王某李、申某、兰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诈骗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郝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世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