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李敏杰与XX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某兰某被执行人:王某李、申某、兰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诈骗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郝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世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