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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执提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刚申请鄂尔多斯市林中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鄂尔多斯市林中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提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刚,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克忽镇向阳村**号。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林中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云风光,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31338-X。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业,系公司董事长。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东执字第6841号李刚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林中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胜区人民法院存在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工作压力大等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向本院提出了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东胜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李刚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林中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代理审判员  娜和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