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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工人。被执行人何某,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抚养费45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共计4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5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梁越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