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刘孝知与刘孝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知,刘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孝知,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孝国,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孝知与刘孝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刘孝国应清除刘孝知土地内的树木。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