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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刘孝知与刘孝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知,刘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孝知,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孝国,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孝知与刘孝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刘孝国应清除刘孝知土地内的树木。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