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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班洪明与广西武鸣县邦澄精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洪明,广西武鸣县邦澄精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班洪明。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邦澄精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班洪明与广西武鸣县邦澄精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邦澄精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邦澄精钙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