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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季红香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全云、男;季红香;李玉芳;苏小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苏全云、男,193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集善社区金城花园XXX号XXX室。申请人季红香。申请人李玉芳。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小兰。申请人苏小兰。申请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贾伟平。委托代理人董社。委托代理人侯春毅。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4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一次性给付苏全云、季红香、李玉芳、苏小兰补偿款人民币410,000元;二、苏全云、季红香、李玉芳、苏小兰同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启封患者苏明方的封存病史。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全云、季红香、李玉芳、苏小兰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