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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被执行人尤甲、毕子敏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尤甲,毕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杜磊,颍东区老庙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尤甲,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颍东区被执行人:毕子敏,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尤甲、毕子敏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2014年7月7日作出的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723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723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723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执行人尤甲、毕子敏缴纳社会抚养费5206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登俭审判员  张满军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桦 来源:百度“”